文明養犬丨轉需!事關瀘州所有養犬人士
為維護城市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,鞏固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成果,進一步提高全市居民依法養犬、文明養犬意識,一起再來了解一下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限養區文明養犬的通告”。
1、犬只限養區范圍
我市城區、近郊區、工礦區、游覽區、港口、碼頭、車站、機場為犬類限養區。
2、限養區實行強制免疫和養犬許可證制度
限養區內個人確需養犬,只準飼養 《四川省犬類限養區犬只管理規定(試行)》 第二十四條列出的小型觀賞犬品種,嚴禁飼養兇猛犬、大型犬。成年犬體高(站立時肩部最高點到地面距離)不超過35厘米。
個人申請養犬的,應當攜帶犬只及犬只免疫證明,并持養犬人身份證明、房屋證明或房屋租賃證明到轄區派出所辦理犬只準養證。
限養區如需飼養守護犬的單位,由單位申請,經主管部門同意,報公安機關批準,辦理犬只準養手續后方可飼養。
3、限養區犬只管理
(一)養犬人應當妥善管理犬只,對犬只實行拴養或者圈養,不得虐待或者遺棄犬只。
(二)攜犬出戶須在所攜犬頸部懸掛準養標志與免疫標志,以備查驗。
(三)攜犬出戶應當將犬只裝入犬籠或者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犬繩(繩長不超過3米)牽領,必要時應當為犬只戴嘴套。
(四)攜犬出戶應當攜帶清潔用具,及時清除犬只排泄物,維護公共衛生環境。
(五)攜犬出戶應當避讓老年人、殘疾人、孕婦、兒童及其他行人。
(六)禁止攜帶犬只進入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辦公區、醫院、學校、大型商場、酒店、影劇院、博物館、美術館、圖書館、少年宮、體育場館、文物保護單位、宗教場所、廣場、公園、風景名勝區、公共綠地等人員密集場所及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公共場所,但軍警人員執行公務、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。
(七)禁止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,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,應征得駕駛員的同意。
(八)及時制止犬吠和犬只攻擊行人的行為,犬只傷害他人的,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醫療機構診治,墊付醫療費用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。
4、對養犬違法行為的處理
(一)未按規定拴養或圈養犬只,或非法帶犬進入公共場所、公共綠地,由公安、城市管理部門進行查處,并根據 《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》 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,對犬主處以100元至1000元的罰款。
(二)每年定期對犬只進行免疫、檢測,并對養犬證進行審驗。犬主變更必須重新申請辦理批準手續。犬只進入交易市場,必須持有效免疫證明,不得違章交易和轉讓準養免疫證明。犬只不按規定登記、檢測、免疫、辦證,責令責任人限期改正,在規定限期內拒不履行的,根據《四川省犬類限養區犬只管理規定(試行)》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,對犬主處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罰款。
(三)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,由城市管理部門依照 《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》規定責令養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,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,代為清除,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,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。
(四)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,由公安機關依照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予以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,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;
(五)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,由公安機關依照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;情節嚴重的,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5、對妨礙公務行為的處理
拒絕、阻撓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,由公安機關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;情節嚴重的,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免疫咨詢電話市農業局:0830-8950605
辦理犬只準養證咨詢電話市公安局治安支隊:0830-3199225
舉報投訴電話市公安局:110
瀘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:0830-3190148
瀘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:0830-3192585
特此通告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