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高最高貸款額度、商貸購二套房可提公積金付首付......瀘州調整住房公積金政策
4月12日,瀘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發布消息,為保障我市繳存職工合法權益,促進我市住房公積金事業健康有序發展,經瀘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,調整完善部分住房公積金政策。
一、調整部分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
(一)支持繳存職工及配偶使用純商業銀行按揭貸款購買改善性住房(第二套住房)提取購房首付款。
(二)調整最高貸款額度。單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,最高貸款額度由30萬元調整為40萬元;夫妻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,最高貸款額度由40萬元調整為50萬元。
(三)開發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相應樓棟現場施工形象進度達到1/5的,預抵押到位后輪候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。
二、嚴厲打擊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的補充規定
(一)對同一套住房在12個月內頻繁交易兩次及以上者(以契稅繳納時間或不動產登記時間核定),涉嫌套取住房公積金的,后續產權人須持證12個月及以上方可申請提取公積金。
(二)嚴厲打擊利用“房屋交易”套取公積金的行為。對疑似利用“房屋交易”套取公積金的,公積金中心應暫停提取并對提取申請人和相關人員進行詢問、調查、約談以及采取必需的措施。凡發現購房提取公積金后且在一年以內將所購住房予以“網簽撤銷”或“再次交易”出售者,公積金中心應作深入調查,若情況屬實將其所提取的公積金如數追回并納入“黑名單”管理。
三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或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的住房,不納入住房公積金使用時職工家庭住房套數的認定范圍。
四、取消“在職期間被判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”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種類,歸并到“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半年后仍無新單位接收”提取業務種類。
本政策調整從4月12日起執行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