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川35個社會組織被處罰?,并列入活動異常名錄(附名單)
2月5日,四川省民政廳發布公告,對四川省川聯農業機械制造與流通商會等35個社會組織作出行政處罰并列入活動異常名錄。記者 李丹
根據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》《基金會管理條例》《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》等規定,四川省民政廳決定給予四川省川聯農業機械制造與流通商會等35個社會組織警告的行政處罰,并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。現將名單公告如下:
一、社會團體(22個)
1.四川省川聯農業機械制造與流通商會
2.四川省會議展覽服務業協會
3.四川省通用航空協會
4.四川省土壤肥料學會
5.四川省女法官協會
6.四川省家居用品國際商會
7.四川省楹聯學會
8.四川省攀西糖業協會
9.四川省楚文化研究會
10.四川省冶金經濟協會
11.四川省川聯民間文物藝術品商會
12.四川省老教授協會
13.四川省生物醫學工程學會
14.四川省天津商會
15.四川省游泳協會
16.四川省飲食服務行業協會
17.四川省商業攝影行業協會
18.四川省陳毅研究會
19.四川省計算機用戶協會
20.四川省農業生產資料科學技術協會
21.四川省清潔能源產業聯盟
22.四川省副食流通協會
——處罰原因及依據
四川省川聯農業機械制造與流通商會等22個社會團體未按照規定參加2018年年度檢查,違反了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“社會團體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,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,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,接受年度檢查”的規定。
二、民辦非企業單位(10個)
1.四川中山黃埔書畫院
2.四川天府文化產業發展促進中心
3.四川伯藝職業培訓學校
4.四川巴蜀畫派青少年藝術交流中心
5.四川崴涯戶外運動俱樂部
6.四川海星合唱團
7.四川奧園退役運動員創業指導中心
8.四川孝親老年社會工作服務中心
9.四川省創新民族文化藝術發展中心
10.四川獅愛助殘公益服務中心
——處罰原因及依據
四川中山黃埔書畫院等10個民辦非企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參加2018年年度檢查,違反了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“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,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,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,接受年度檢查”的規定。
三、基金會(3個)
1.四川省洪雅縣育才教育基金會
2.四川省天通慈善基金會
3.樂山市醫藥愛心扶貧基金會
——處罰原因及依據
四川省洪雅縣育才教育基金會等3個基金會未按照規定參加2018年年度檢查,違反了《基金會管理條例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“基金會、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,接受年度檢查。年度工作報告在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前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”的規定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