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案示警!西昌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案例警示
面對涼山西昌冬春季節干旱少雨,風干物燥,森林火險等級高的嚴峻形勢,一些群眾心存僥幸,違規野外用火屢禁不止;部分企業盲目樂觀,隱患排查整治流于形式;一些單位作風不實,重點人員管理漏管失控,讓來之不易的專項整治成果頻添風險。血的教訓,不能用血來驗證;警鐘長鳴,必須要重拳出擊。
【案例一】
小孩玩火須擔責,造成損失家長賠
2024年2月12日15時43分,西昌市馬道街道辦家園社區發生森林火情,經各級各類隊伍213人全力撲救,明火于當日18時許全部撲滅。經調查,起火原因為就讀于西昌市某小學的吉好某某(男,彝族,現年9歲)邀約李子某某(男,彝族,現年9歲)、沙某某(男,彝族,現年14歲)一起到馬道鐵路公安處家屬區背后燃放煙花,引燃雜草而引發火情,過火面積約為0.3公頃,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,依法向涉案人員監護人追償損失30萬元。
然而,覆車繼軌,蹈襲覆轍。2024年3月10日,西昌市開元鄉開元村2組村民沙某某(男,彝族,現年9歲)、陳某(男,彝族,現年9歲)、陳某某(女,彝族,現年11歲)、阿忠某某(男,彝族,現年6歲)在裕隆鄉馬國魚塘旁山溝里放羊時,多次用打火機點燃樹枝玩耍。16時50分,第6次點燃樹枝后風勢增大,山火迅速蔓延而引發火災,經各級各類隊伍410人全力撲救,明火于當日全部撲滅,過火面積9.4397公頃,造成經濟損失115萬元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,依法向涉案人員監護人追償火災損失115萬元。
【案例二】
隱患清理不及時,造成山火難挽回
2024年3月4日15時42分,西昌市巴汝鎮河邊村3組發生森林火情,經各級各類隊伍484人全力撲救,明火于3月5日7時58分全部撲滅,未造成人員傷亡及次生災害。經調查,起火原因為鹽源縣黑水河二級電站米寨至官地110kv輸電線路在大風作用下或塔上鳥類活動造成47#桿塔頂部樹枝等異物掉落,使B相引流線和鐵塔導通,產生單相接地故障后引燃地面雜草樹木后引發火災,過火面積43.77公頃,造成經濟損失70萬元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,依法追究企業責任,追償火災損失70萬元。
【案例三】
違規用火接水管,釀成大禍惹刑災
2023年4月10日15時55分,西昌市海南街道辦大石板社區發生森林火災,經西昌市及周邊縣、市專業撲火隊伍1067人全力撲救,明火于4月11日10時50分全部撲滅,未造成人員傷亡和次生災害。經調查,起火原因為村民吉次某某在林區維修入戶水管時,使用打火機灼燒膠管,膠管滴落引燃地上的松毛草引發火災,過火面積31.94公頃,受害森林面積22.71公頃,造成森林生態價值損失和其他損失共計2844.6萬元。2023年9月24日,經西昌市人民法院審判認定,吉次某某的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,構成失火罪,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。
1月1日—6月30日,是西昌市禁火期,嚴禁一切未經審批的野外用火。對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,林業主管部門按照《森林防火條例》第50條規定,給予警告,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,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。對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、命令的,公安機關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50條規定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。對失火造成森林火災的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115條規定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節較輕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。對故意放火造成森林火災的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114條、115條規定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節嚴重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心存僥幸必遭不幸,別讓一次疏忽和僥幸,毀掉幸福人生,留下終身悔恨。讓我們攜手并進,從自我做起,從小事做起,嚴禁野外用火,不亂扔煙蒂,不焚燒秸稈,不燃放煙花爆竹,共同筑起一道堅不可摧的防火屏障,為保護我們的綠色家園,為子孫后代留下一片碧水藍天,貢獻出我們的力量!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