曝光失信案例丨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瀘州一男子被拘留
“我想著我們是多年老同學了,他還是值得信任的,我就給他作了擔保,哪兒想到這筆債竟落到了我頭上。”瀘縣法院申請執行人周某,每次提到他的被執行人艾某都痛心疾首。
記者從瀘縣法院了解到,該法院執行“110”指揮中心近期接到周某報警,稱已找到“老同學”艾某的行蹤線索。周某與艾某是同學關系,2014年3月,艾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某公司借款12萬元,借款期限為2個月,作為其“老同學”的周某為其提供擔保。但艾某未按時還款,經多次催繳無果后,周某于2014年至2016年分兩次代艾某償還了12萬余元。周某代艾某償還借款后,多次向“老同學”催收未果,遂訴至瀘縣法院。經法院主持調解,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還款協議。但艾某在民事調解書生效后仍未履行義務,本案于2024年1月進入執行。法院立案執行后向艾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,艾某并未向法院報告財產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。同年7月,周某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,艾某不僅仍未向法院報告財產,還玩起了“失蹤”。
周某提供線索稱艾某居住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某出租屋內,請求法院對艾某實施控制。法院接到線索后,立刻與廣州市番禺區法院取得了聯系,請求當地法院協助執行。本案承辦人、執行人與廣州市番禺區法院干警到達艾某所在出租屋后,將艾某拘傳到廣州市番禺區法院。到案后,艾某仍拒絕報告財產且不履行還款義務。法院以未報告財產為由對艾某采取拘留措施,將艾某異地拘留于廣州市番禺區拘留所。
法院認為,報告財產制度其目的是確保法院能掌握被執行人財產信息,從而有效推進執行程序,以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。艾某不履行報告財產的義務,拒不配合法院執行工作,藐視法律,抱有僥幸心理。法院對艾某采取拘留措施,懲戒與威懾效果兼具。
張永 魏穎 記者 曾凱
